搞传销属于非法集资吗?
一、搞传销属于非法集资吗? 非法集资和传销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其在法律上的定性也不同。但无可否认,有些时候二者在一些方面也是存在交叉的情况,这也就导致部分人可能并不能准确区分传销和非法集资。而非法集资来讲,没有很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1、有很多传销是以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而非法集资则是这类传销的隐形目的,可怕的是,目前二者正呈现一种融合性的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成几何倍数增加。当然,传销和非法集资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传统传销实施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单就非法集资来讲并不涉及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此外,一部分传销是专门拉人头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传销形式,非法集资则没有。 2、有些传销组织会以这种简单的区别作为借口来开脱自己,进而混淆概念,扰乱视听。在此笔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传销活动早已不是大众所熟知的那种传统形式,它像病毒一样,会产生新的变种。其中与非法集资最为紧密的,非金融传销莫属,以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等为名义的金融传销往往夹杂着涉众型非法集资,甚至包括爱心互助等小金额金融投资游戏等。 3、传销有自己的一些显著特点,最大的一个就是它的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资虽然也有这种特征,但是不明显。有的时候非法集资就是都是层面状的。另外传销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资来讲,没有很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当个人被迷惑心智后,也会陷入传销无法自拔,我们经常能看见各地都有传销的案件,但是大多数人都知道传销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而集资的后果是让他人受到经济损失,两者的共同点都涉及到金钱,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非法集资传销处理规定
1,需要证据:从事传销活动的宣传、广告、产品、组织活动等; 2,传销不构成非法集资,而是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批复明确了对传销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以数额作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归于该规定的第五条:其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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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的八种表现形式 1、以“国家、政府项目”为名传销。骗子主要打着“国家扶持、共同富裕”“国家试点”“政府项目”等口号,杜撰有政府背景,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利用群众爱国心理,歪曲国家政策,欺骗消费者投资入伙。 2、以“各种投资理财”为名传销。这种传销主要打着上市融资、股权众筹、投资理财等资本模式,利用借贷平台等进行拉人头投资传销活动。 3、以“扶贫慈善”为名传销。这种传销都是打着“慈善、互助”“精准扶贫、共同致富”的幌子,以高息回报诱骗消费者加入发展会员。 4、以“关爱老人,防病养老”为名的传销。这种传销专门针对老年人,设计“保健旅游产品”,以投资养老公寓、以房养老等为名,发展会员,骗取老年人钱财。 5、以“网络加盟 代理 商”为名传销。通过开办网上商城,利用微信朋友圈、网游、网站论坛等发展代理、加盟商,欺骗消费者“消费返现”“边消费边赚钱”,骗钱不见面。 6、以“开心免费旅游”为名传销。主要是宣称加入可免费旅游,欺骗消费者“边旅游边赚钱”“免费旅游”发展会员,传播速度非常快。 7、以“介绍找工作、招聘”为名传销。利用大学生及其他群众急于就业求职的心理,以介绍工作、高薪诚聘、扩大就业、勤工俭学,甚至老乡邀约等手段,引诱群众前往异地传销窝点后控制其人身,胁迫或诱导其参与传销。 8、以“虚拟货币”为名传销。这种传销是新型金融传销,以上市、将来可在很多国家流通为幌子,引诱投资者加入成为会员,这只是在这些会员中“流通”的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新会员被介绍进来后,每人免费拥有一台小型的“矿机”,登录网站交钱激活这台矿机后,便可以生产某虚拟币。 希望大家在投资时要注意分辨,面对明显高于市场回报率的投资慎之又慎,不要误入传销的歧路,造成本金的有去无回。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多为社会经验缺乏的年轻人以及 退休 的老人,大家可以在有投资途径出现时,通过证监、银监、工商等官方部门进行核实,并查看相关行业及法律规定确定其合法性。
传销非法集资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如果传销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传销中涉及非法集资,足以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传销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传销和非法集资相信大家一定都听说过,这两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我们身边是十分常见的,相信一些朋友也可能曾经涉及到传销或者是非法集资中,传销和非法集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传销和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是能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因为传销她本身具有广告效应而非法集资有需要广阔的犯罪面,关于传销非法集资同时出现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一、《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有很多传销是以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而非法集资则是这类传销的隐形目的,可怕的是,目前二者正呈现一种融合性的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成几何倍数增加。当然,传销和非法集资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传统传销实施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单就非法集资来讲并不涉及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此外,一部分传销是专门拉人头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传销形式,非法集资则没有。 2、有些传销组织会以这种简单的区别作为借口来开脱自己,进而混淆概念,扰乱视听。随着时代的变迁,传销活动早已不是大众所熟知的那种传统形式,它像病毒一样,会产生新的变种。其中与非法集资最为紧密的,非金融传销莫属,以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等为名义的金融传销往往夹杂着涉众型非法集资,甚至包括爱心互助等小金额金融投资游戏等。 3、传销有自己的一些显著特点,最大的一个就是它的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资虽然也有这种特征,但是不明显。有的时候非法集资就是都是层面状的。另外传销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资来讲,没有很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二、哪些行为构成组织传销罪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通过以下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构成组织传销罪: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阅读完了以上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就是我们可以更好的发现 关于传销非法集资 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因为传销和非法集资之间可以互相利用,从而达到传销和非法集资之家的各自目的,就能够把传销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犯罪面达到最广,而作为普通民众一定要注意传销和非法集资,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身的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