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拟货币交易所工作的刑事风险有哪些?

阿花

引言

 全球前十大虚拟货币交易所,其中有八家的创始人都有华人背景(甚至有些就是中国公民)。这也造成一种现象:自2017年“9.4公告”以后,内地虚拟货币交易所陆续出海,但是其非核心的员工并未出海。虽然刘律师并未做过严谨的统计,但总体上评估,这些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工作的内地人数量还是不少,尤其是集中在深圳、杭州、上海、成都、北京等内地币圈氛围相对浓厚的城市。

作为Web3律师,尤其是偏刑事辩护的律师,今天我们就聊聊中国内地人为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工作,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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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法律上的定性

其实中国到现在为止,并未针对虚拟货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内地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见于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其实大家千万不要小瞧它们的“威力”,尤其是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简称“两高一部”)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很多时候都可以被司法机关直接引用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我们说“虚拟货币在中国法律上的定性”,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广义的“法律”,涵盖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

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目前有两个比较重要的监管文件提及:

一是2017年的“9.4公告”。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虽然该公告意在规制虚拟货币ICO融资活动(即代币首次发行融资),但里面提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而前述被禁止业务正是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核心业务,自此中国内地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开始了漫漫出海路。

二是2021年的“9.24通知”。2021年9月24日由“两高一部”、央行、外管局等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个通知就更加明确了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内地进行任何的展业活动。其原话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也就是只要是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此时中国内地现存的虚拟货币交易已经或正在被刑事打击),通过互联网向内地居民提供服务(无论什么服务)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9.24”通知还专门提到,中国境内的居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明知或应知(即“推定明知”的情形)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在进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而仍然为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将会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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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内地员工的刑事风险

由此可知,内地的居民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相关工作,肯定有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由轻到重可分为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前述“9.24通知”所谓的“追究有关责任”,我们认为主要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文着重分析刑事责任。

公司员工的刑事风险自然紧密跟随公司老板或公司业务(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目前国内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常见的刑事风险有以下几种:

(一)开设赌场罪

对于开通合约产品的交易所来说,目前国内已经有法院将虚拟货币合约交易认定为赌博,那么交易所的老板及其员工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非法经营罪

目前涉虚拟货币的非法经营罪主要见于非法换汇、非法买卖外汇、非法提供支付结算通道,大部分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其入驻的U商自然在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如果当事人使用境内的人民币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购买了虚拟货币,再使用该虚拟货币兑换为其他法币,其实就违反了中国外管局、央行的现行政策,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不提供人民币入金C2C交易的交易所,至少也提供虚拟货币之间的币币交易。虽然目前国内并没有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证券,但是根据国际趋势尤其是美国和新加坡目前的司法实务,未来不排除国内也会迈出这一步。一旦到此地步,则国内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将经营虚拟货币的行为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各位经常使用某些境外社交平台的话,你会发现很多币圈KOL的介绍中都会附带着币安、欧意等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拉新返佣链接。作者也办理过好几起币圈的传销案,尤其是虚拟货币交易所为了推广平台自身或某个代币而进行推广、拉新,往往会伴随着“拉人头、发展下线、返佣积分、加速挖矿”等模式,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推广体系,极易突破传销犯罪的入罪门槛(如参与人数超过30人且层级在3层以上等)。

(四)洗钱犯罪

这里的洗钱犯罪包括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尤其是掩隐罪,属于币圈的高发罪名。虚拟货币基于其自身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征,极易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赵长鹏之前被美国西雅图联邦法庭判处4个月监禁,并罚款43亿美元,主要也是币安交易所被指控违反了美国的反洗钱法规。

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所被国内司法机关认定涉嫌洗钱犯罪,那么参与相关业务的员工难以“独善其身”,全身而退。

(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在网络犯罪中被大量适用,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中,也具有一定的适用场景。尤其是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员工来说,一旦确定该主体涉及犯罪,那么交易所的员工为交易所本身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技术支持”,极有可能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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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刘律师的建议

可能有些读者朋友认为,作者有点“草木皆兵”,甚至是在故意贩卖焦虑了。客观上来说,自2017年至今,国内出走海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即使目前仍有内地员工,但是极少有被刑事追责的;但是内地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基本上已经被“扫荡殆尽、片甲不留”。对于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诸如币安、欧意、火币等,内地的司法机关还时不时地请求他们配合内地的执法、司法活动,提交一些涉案人员在交易所的KYC和交易信息,似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已经安全到不足以让内地的执法、司法机关启动法律打击,尤其是刑事打击。

但是作者又必须告诉大家,基于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实务经验,尤其是很多律师并不涉及Web3领域的经验,作者建议各位一定慎重对待内地监管层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无论是重提旧的监管政策(比如这次央行行长说的:“继续打击虚拟货币的炒作和经营行为”)还是出台新的政策。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员工而言,目前有传闻几大交易所在陆续裁员,如果真的被裁,从某种意义上也不是一个坏事。对于仍在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工作的内地员工,一定要评估自己的业务内容、法律风险,重新衡量一下自己的收益和面临的风险是否对称。

四、写在最后

从CZ被美国制裁到最近被赦免,以及其开始担任多国的加密业务部门指导、欧意不断提及合规、Coinbase也不断拥抱美国的监管等等来看,中心化的交易所只会越来越拥抱政府监管,而去中心化交易所有可能逐步崛起。

但就中国内地的加密行业来看,只要涉及虚拟货币,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虽然现在交易所、挖矿、发币等团队可能仍在中国内地进行业务活动,但是一旦监管者决心要打击,那么这些踩在监管红线上的业务和相关人员就面临着极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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