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矿机托管算力不足法院判决
本文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关键词,时间条件设置为2021年9月24日之后,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执行高级检索,再对不具有主题相关性的部分案例予以删选,最终得到37篇案例。
该37篇案例的审理结果代表了自2021年9月24日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后,全国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纠纷的审理态度。
在图1中可以看到,此类案件多分布于四川、广东和上海,广东和上海地区经济流动频繁,出现虚拟货币“挖矿”纠纷多尚可理解,四川地区的此类纠纷居于全国之首,说明此地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可能相对较频繁。
比特币挖矿是否保护?法院明确不保护
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本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挖矿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比特币交易的规定且违背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院还向矿机所在地的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对挖矿行为进行清理整治。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得先了解一下比特币是什么以及它是怎么创造出来的。比特币是一种虚拟数字货币,它没有任何的国家甚至个人信用背书,最早是由一群技术极客推出并在很小的一个范围内传播流动的小众数字货币。在它还没有被资本炒作起来之前,甚至有人用10000个比特币换一个比萨(想想现在一个比特币都达到3万美元不知道当初换比萨的哥们现在是什么想法)。因此,从本质上说,比特币现在之所以能有如此的高位,是由资本、炒客、以及一群狂热的信仰者共同推动的结果。与这些小众群体对比特币的狂热相反,目前全球主流国家对比特币大多持否定态度。
比特币的数量是有限的,比特币总数一共是2100万个,且不可增发。它是通过计算机进行复杂的运算最终得到,这个过程也被称作“挖矿”。而挖矿的难度也随着比特币数量的减少不断的增加,就拿那个用比特币换披萨的程序员来说,那个时候比特币还没有那么火爆,他当时一个人每天可以挖几千个比特币,而现在一万台矿机(就是专门用来挖比特币的计算机)一个月也就只能挖300个左右。据业内人士介绍,十台神马68T的机器(挖比特币的计算机,简称“矿机”)跑一年耗电是306600度电,差不多可以挖2个币,并且这个难度还会不断的提高。因此比特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虽然是一门十分复杂深奥的科学,但真正对这些科学感兴趣的只是少部分圈内的技术专家,而大部分人关注的仅仅是比特币的炒作,因此比特币及区块链技术虽然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但因它而生的纠纷却并非多么的复杂深奥。
解释完上面的问题回到本案,本案本质上是一个卖矿机的A公司卖给一个炒作比特并的B公司一些矿机,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运营这些矿机一年,一年中产生的收益也就是比特币双方之间再行分配。而B公司又在四川某地的矿场租赁场地进行实际的挖矿(因为四川、云南、西藏等地电费便宜,所以大部分矿场都集中在这些地方)。后来B公司仅仅支付了18枚比特币给A公司,与预期的300枚相差甚远,因而A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观点是,比特币挖矿行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节能减排,及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突出,目前我国也禁止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主张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而驳回了B公司的诉求。
是谁盗取了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
工程师盗取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 或面临严惩。
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近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本案也是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件。
盗窃百枚比特币
竟是“内鬼”所为
在承办本案后,海淀检察院科技犯罪检察部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仲某系海淀区某科技公司运维工程师。仲某在进行服务器日常维护时发现服务器内数据异常,有他人试图通过黑客手段入侵公司服务器并尝试盗取该公司比特币,在排除异常干扰之后,他遂心生歹念,利用管理员权限登录服务器并插入一段代码,从而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其在国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内。
后为消除痕迹躲避追踪,仲某尝试使用了该网站的私密钱包功能,将10枚比特币投入私密钱包内,但该功能后被证实为钓鱼网站,存入的10枚比特币已无法找回。案发后,仲某将剩余90枚比特币退回公司。据被害公司称,100个比特币于2017年9月16日网络交易价值达200余万元人民币。
非法获取数据
嫌犯面临严惩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检察官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概念,受到人们热炒,央行曾就“虚拟货币”发布风险提示强调:我国尚未发行虚拟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公司发行,更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均为非法定的虚拟货币。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件,虽然难以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价值进行定性,但如果超越权限,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维修等经济损失,也同样会触犯法律。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 社会 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 社会 责任,推动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通讯员 史晓霞 黎铧
编辑/朱葳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能够幸免——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F公司与Z公司签订若干份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委托Z公司采购和管理“挖矿机”、提供比特币增值服务以及支付增值服务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Z公司也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期间,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损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此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影响除了不保护相关财产权益,还在于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 司法建议 ,建议 排查该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该建议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了该通知的起草,明确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时又是加害者。 该案只是开始,而且不仅仅针对比特币,各地的司法导向也会渐渐趋向于明确和统一。后续一系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都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判决。
所以,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请远离虚拟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