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谁来管理(谁在管控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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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2.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3. 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比特币相关业务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机构所开展的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不得继续开展该类业务,并稳妥做好该类业务的市场退出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切实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三、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关闭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


“比特币”在我国违法吗?我国法律上对于“比特币”有哪些规定?


                

提到比特币,很多人对其印象并不是十分深刻。但近几年比特币的价格突然上涨,让很多人感到疑惑。为什么自己许多年前连看都不看一眼的比特币在今天却被炒到了天价?为什么当初炒比特币赔的血本无归的人,现在还要坚持对比特币进行购买呢?

合法

首先比特币是合法的,我国对于比特币的流通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管控,原因是比特币只是网络上的一种虚拟货币。但是对于比特币的买卖和挖矿进行了法律管控。什么叫做挖矿,就是在网络上对于比特币的账本进行计算。计算最快的一那个人被称之为矿主,矿主会得到少量比特币的奖励,并且全世界的人都可以看到这位矿主计算出的数据。


严格把控

有些人觉得国家管控是因为这种行为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但其实不然,这种计算会影响到现实中的金融行业,对金融行业进行冲击。我国对于比特币的流通环境还是进行了严格的把控原因,是因为拥有比特币之后,可以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人进行交易。并且对方得到交易,交易到比特币之后可以进行提现。


法律是底线

而且比特币在世界任何角落都不受管控,换句话说,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银行。这也受到了很多不法分子的喜爱,选择在网上进行比特币交易,也导致近些年来比特币被炒到了天价。比特币在很多投资者眼中就像股票一样进行投资,当有一天价格涨高之后将其抛售出去,但是在有一些不法分子眼里成为了逃脱法律管控的方式。每一个人对于不同的事物都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但是切记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不要做触犯法律底线的事情。


币圈谁来管啊?各种虚拟货币相继崩盘,为何还是有人相信?


                

所谓的币圈就是一个庞氏骗局诈骗犯、投机客们的集中地,那就是一个不法之地,唯一的规矩就是没有规矩。但币圈也不是没有人管,虚拟货币会被炒得这么热,是因为背后有西方势力在暗中支持,所以币圈是被西方金融大鳄们暗中操持着。


现在张嘴闭嘴虚拟货币,所以先要厘清一个概念,何为电子货币。


只有像是数字人民币这样,国家发行的,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电子产品才能叫做电子货币。诸如比特币之流的所谓电子货币一没有发行方,二没有担保金,根本就是一堆毫无用处的电子信号!


最早出名的所谓虚拟货币就是比特币,下面就以它来做一个说明,解析下这个世界性骗局的今生来世。


《环球时报》在比特币诞生之初就注意到了它,介绍过它是怎么诞生的。美国硅谷的工程师们相互之间常常会借一点零钱,甲欠乙,乙欠丙,于是乙就会让甲直接换给丙。可是由于常常没有零钱,而且硅谷中大家又在家工作的时候多碰面少,因此还钱成了一个麻烦事。


而当时恰巧硅谷有人开发出了一款挖矿游戏,挖出的奖励被称之为比特币。很多硅谷工程师都在玩这款游戏,于是大家手头就都有了比特币,慢慢地他们便约定用比特币来还钱。于是比特币成了硅谷工程师一个小圈子里的Q币,没比特币的人就向别人买,也就顺便将自己的欠债给还了。



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这场由于华尔街的庞氏骗局所造成的世界金融危机,令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深受打击,尤其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停滞至今。但是引发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美国,却因为将危机转嫁全球反而从危机中获利,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全球的金融霸权。而弄出次贷危机的华尔街非但没有受到打击,还从危机中捞取了大量的油水。


食髓知味的华尔街遂将眼光转向了比特币,于是在2008年时一个谣言在全球开始流传开来——电子货币是未来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数量恒定(当时宣称只会有600多万枚)不会有传统货币贬值的问题,比特币不会被盗被抢非常安全,比特币交易无法被追踪能保护使用者的隐私......总之比特币未来会一统蓝星成为唯一支付手段。



比特币突然就这么被吹上天了,全球财富数以百万万亿计美元啊,要是真如谣言所说比特币成为全球唯一的支付手段,那一个比特币以后可就价值至少万亿美元啊。可是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啊,这种空洞的谣言怎么能让人掏腰包买比特币呢?


随着谣言散播开来,一场全球造势开始了。


一些西方国家和发达地区零售店装备起了比特币售卖机,开始接受比特币购买店内的商品。虽然这类接受比特币交易的零售店,一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就那么一两个点,但是西方媒体对这些零售店接受比特币购买商品大肆报道。接着一些西方大型连锁店宣布跟进,但是它们仅仅只是在一些个别的点里展开比特币售货。西方媒体对这些试点进行铺天盖地的报道,给人以一种全世界比特币都十分火爆的假象。



随着媒体将比特币炒热,西方的一些金融机构高调入场宣布自己买进比特币,最富西方的政客们纷纷发声支持比特币,甚至连美联储都跑出来给比特币站台。很多人一听美联储都来站台了,以为美国都接受比特币了。其实美联储所谓支持比特币的表态十分模棱两可,美联储表态比特币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值得尝试,但是它同时表示不会允许比特币进入美国的一般结算领域!


美联储含糊的表态,在炒作比特币的那些金融骗子那里自然被宣扬为了美国支持比特币,同时他们在市场上不断推高比特币的价值。比特币的价格就像是股票一样,它是由当天最后的成交价决定的。加上全球比特币的交易平台相互串联,因此只需要两个人他们互相买卖,就能将全世界比特币的价格炒起来!而且与股票不同的是,炒高比特币价格还不需要成本,因为只要平台拥有者愿意,他就可以发布虚假交易信息抬高比特币价格。



比特币诞生之初被宣扬数量恒定只有600多万,如今却已经多达2000多万个,后续还在陆陆续续增加;比特币被宣传防盗,然而诸如日本号称世界最大比特币交易所的Mt.Gox,却在2014年2月以被黑客盗取了85万(时值5亿美元)比特币为由而申请破产......


比特币诞生之初那些美好的承诺就剩一个交易记录无法被追踪了,于是那些骗子们对此大做文章弄出一个所谓的区块链来忽悠。比特币在他们的嘴中成了见不得光的交易的通用手段,以此为卖点忽悠人,表示你持有了比特币以后,那些犯罪分子贪官污吏会排着队高价购买。可是当年那些搞噱头接受比特币买商品的商家们,不是关张了就是停止该项业务,那这比特币拿来除了存着还有啥用?


其实看似高大上的区块链就是局网而已,当年玩星际争霸的小朋友们都见识过。可是近年来黑客盗取比特币的信息不绝于耳,那追踪比特币交易又凭啥做不到呢?



一般称比特币为庞氏骗局,比特币其实不是庞氏骗局,它就是一个击鼓传花的赌博,赌自己不会是最后接手花的那个人。虽然欺骗手段并不高明,不过因为背后做局的是以华尔街为首的西方金融界,凭借着手里雄厚的资本托底,所以虚拟信号们能够历经风雨不倒。西方金融机构在等待着割韭菜的那一天到来,因此自以为能在那一天到来前跑掉的投机客们纷纷入场,跟这些金融机构对赌。


随着比特币火爆,各种虚拟的如火币之流也冒了出来,投机客们都在赌自己能在币圈崩溃前捞得盆满钵满安然离场。而这其中中国投机客资本据说占了币圈总投入的四成以上,甚是令人担忧啊,当割韭菜的那一天到来时,且看天台站多少人吧,一点也不值得同情就是了。


中国对比特币的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首先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其次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


                

法律分析: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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